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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动态

屠新泉:德支持欧盟履行《议定书》第15条有何意义

2017-06-05

     屠新泉:德支持欧盟履行《议定书》第15条有何意义 2017年06月05日 11:22 来源于 财新网 德国这一表态是个积极的信号,可能会对欧洲理事会、欧洲议会关于新的反倾销法的审议过程产生积极影响。但即使新法实施,中国企业仍然有可能被欧盟认定为存在市场扭曲,然后继续采用“替代国”做法 当地时间2017年6月1日,德国柏林,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与德国总理默克尔共同会见记者。图/新华社记者 张铎 摄 相关报道 德国总理默克尔表示德方支持欧盟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条约义务 美加专家谴责加拿大退出《京都议定书》 加拿大退出《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已名存实亡 加拿大宣布正式退出京都议定书 【德班气候大会】各方形式同意延续京都议定书 加拿大顽固拒绝《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 美气候变化特使:《京都议定书》将以“较为受限的方式继续” 《京都议定书》悬念待解 【聚焦坎昆谈判】日本公开“与民为敌” 准备扼杀《京都议定书》

  【财新网】/意见领袖(记者 张兰太)背景:据中国政府网网站消息,当地时间6月1日上午,在李克强总理访德期间,两国总理共同会见记者时,默克尔表示,德中双方都认可基于规则的国际贸易,支持WTO原则和规则。德方认为,欧盟应履行条约义务,致力于找到符合WTO规则、对各国一视同仁、对中国非歧视性的解决方案。希望欧中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取得积极进展。

  李克强对默克尔表示德国支持欧盟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条约义务表示赞赏。

  “中德总理年度会晤成果清单”中载明,为遵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德国支持欧盟通过修法寻求解决办法,修订后的反倾销法规不歧视任何国家,且应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在李克强总理与欧洲理事会主席图斯克、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举行第十九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后的新闻发布会上,李克强强调,中方认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必须得到遵守,欧盟应当切实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义务。中方注意到欧盟表示正在就此修订相关法律,希望相关修法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是非歧视性的。

  图斯克和容克则表示,中欧双方就履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条约义务等双方都重视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共识在增加,分歧在缩小”。(详见财新网此前报道《中欧峰会:“共识在增加 分歧在缩小”》)

  在中德与中欧领导人会晤过程中,《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15条为何成为关注的焦点?德国支持欧盟履行《议定书》第15条又意味着什么?

  【意见领袖观点】

  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院院长屠新泉认为,德国总理默克尔这一表态应该是个积极的信号。“欧盟对《议定书》第15条的态度一直还算是比较积极的,从来没有说过‘我不履行’,所以去年它才提出修改反倾销法的新提案,就是要修改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一些相关规定,算是它履行第15条义务的一个做法。当然,欧盟立法有程序,要经过欧盟理事会、欧盟议会批准,现在只是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个修正案,这个新的反倾销法还在审议过程中,理事会和议会正在审议,还要多长时间,尚不清楚。默克尔的表态可能会对欧洲理事会、欧洲议会的审议过程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当然,如果欧盟要如实履行第15条的义务,应该在去年12月11日《议定书》约定的15年期满时让这个新的反倾销法案生效才对,但最后它没有批准生效,目前还是按现行法律来执行,这已经违反了WTO规则,所以中国去年向WTO一并起诉欧盟和美国等。”屠新泉指出,现在的问题就在于,其实中欧双方对于怎样才叫履行了第15条可能有不同看法。“去年欧盟反倾销法规的修改案提出以后,国内媒体和中国政府也提出过一些质疑,新法最终的版本到底怎么样,我们还不知道,现在并没有进入马上就要立法的阶段,正在内部审议过程中,所以说即使去年提出的这个修改版本通过,这个问题也并不能完全解决。”

  屠新泉介绍,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的修改版本,欧盟可能会取消市场经济地位这个概念,但是它并没有取消“替代国”做法,在特定情况下比如说存在所谓市场扭曲的情况下,还是可以用替代国做法。“但是这个市场扭曲的标准呢,跟过去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很接近,所以即使新法实施,中国企业仍然很有可能被认为存在市场扭曲,然后欧盟还是用‘替代国’做法,这是中国政府不满意的地方。”屠新泉说。

  屠新泉进一步指出,现在中国和欧盟的贸易过程中还在用旧法,新法与旧法的区别就是,旧法是事先认定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欧盟用“替代国”做法。新法则是事后认定,就是说如果中国企业被发起反倾销调查,欧盟调查机关发现这个行业是市场扭曲的,它仍然可以用“替代国”做法。“也就是说,修法后不是一概认定中国所有企业和行业都是市场扭曲的,而是要经过一个举证的过程。”

  屠新泉认为,从欧盟对反倾销法的新修改来看,这跟以前把中国默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有所进步,但是中国政府认为欧盟还没有完全履行第15条或者没有达到WTO规则的要求,它仍然会采用“替代国”做法。

  “德国当然是欧盟里最有影响力的国家,也是中国在欧盟里最主要的贸易伙伴,但是因为欧盟是集体决策,每个成员一票,所以说虽然德国有影响力但也很难说它能决定欧盟的政策。”屠新泉表示,原则上说,欧盟是否认定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进而取消“替代国”做法并不取决于中国,更多还是政治考虑,继续采用“替代国”做法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

  2016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期满15年。根据《议定书》第15条规定,在针对来自中国的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可以不使用中国产品国内价格作比对价格,而是选择“替代国”产品价格,这种待遇保持15年。屠新泉认为,这意味着15年期满以后,WTO其他成员国应当终止对华反倾销的“替代国”做法,在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必须按照世贸组织通行规则,以中国企业的价格和成本为基础确定倾销幅度。

  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曾撰文指出,《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是所谓的三个“不利条款”之一。其(a)项是关于WTO反倾销规则对中国适用的例外规定,即授权进口成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用替代国价格或成本确定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其中(i)目规定了进口成员应当使用中国价格或成本的情形,(ii)目规定了可以使用替代国价格或成本的条件。由于该条(d)项第2句仅规定(a)项(ii)目应于中国入世之后15年终止,届时(a)项序言和(i)目是否仍然有效引发了争议。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曾明确表示,“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关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是两个概念,“这是世贸成员必须遵守的条约义务。无论美欧等成员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都必须如期履行第15条义务、弃用‘替代国’做法。”

  屠新泉解释,“市场经济地位”是国内法概念,一些国家在国内反倾销法规中有明确规定,认定市场经济需要达到哪些标准,然后以此为条件决定在反倾销调查中是否实施“替代国”做法。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地位”与“替代国”做法是相关的。“但是WTO协定和反倾销协议均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市场经济或非市场经济,只是规定有一些特殊情况可以使用‘替代国’做法,但是并没有说什么样的国家可以使用‘替代国’做法。”屠新泉说。

  根据中国商务部统计,全球已经有80多个经济体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美国、日本等则是坚定的反对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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