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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成果

刘斌,甄洋:数字贸易规则与研发要素跨境流动,《中国工业经济》,2022.07.17

2022-08-11

 

数字贸易规则与研发要素跨境流动

作者:刘斌,甄洋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基金项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双一流”建设项目“强化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育人功能——国际经贸规则量化分析”(批准号78220301),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球经贸规则重构背景下的WTO改革研究”(批准号21JZD023)。

原文刊发:《中国工业经济》2022年第7


核心结论

研发要素流动对创新型国家建设至关重要。数字已成为研发要素流动的重要载体,数字贸易规则的达成可以有效降低研发要素跨境流动壁垒。本文运用世界投入产出数据库(WIOD)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区域贸易协定(RTA)数据库,使用余弦相似度文本分析法测度了国家间数字贸易规则水平,计量分析了数字贸易规则对研发要素流动的影响。研究发现:

首先,数字贸易规则会促进研发要素跨境流动。不论是在WTORTA,抑或专门的数字贸易协定框架下,数字贸易规则的达成对研发要素跨境流动均有着深刻影响,这种影响主要通过降低跨境数据流动成本、增强空间知识溢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和减少商业心理防备三条机制实现。

其次,数字贸易规则的细分条款对研发要素跨境流动均表现出显著的促进作用,但不同条款的影响效应也存在明显差别。相较于网络中介责任豁免、技术非强制本地化、源代码保护、电子传输免关税,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以及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这三项条款对研发要素跨境流动具有更强的促进作用。该结论对于当前中国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再次,数字贸易规则对研发网络中心度产生正面影响,且对入度中心度的促进作用要大于出度中心度,这说明相较于研发要素流出,数字贸易规则对研发要素流入具有更大影响。数字贸易开放主要分为对入境数据的开放和对出境数据的开放两个方向,对于入境数据,特别是研发要素数据的流入,各国为了招商引资和技术进步,持相对更为开放的态度,但对于出境数据,由于部分数据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管制相对较严。


研究背景

1)全球研发要素跨境流动的变化趋势。21世纪以来,全球中间品和研发要素跨境流动加速,但研发网络中心国并未发生明显变化。由图1可知,2000-2014年间中间品贸易发生两个明显改变,一是网络密集度越来越高,说明全球中间品贸易增速明显加快。二是网络节点发生变化,说明全球生产网络中心国发生改变,以中国为代表的转型经济体已从相对外围国家变成中心国家,世界经济现在呈现出在北美以美国为中心、在欧洲以德国为中心、在亚洲以中国为中心的“三足鼎立”基本格局。尽管2018年以来,经济遭遇逆全球化浪潮,中间品贸易出现下滑,但全球生产网络的基本格局并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与此同时,近年来全球研发要素跨境流动也随着全球生产分工的深化而不断加快,由图2可知,相较2000年,2014年全球研发网络变得更加密集,无论是节点还是链接数量都在显著增加,但与之不相适应的是,研发网络的“中心—外围”结构并未发生明显变化,从相对位置看,发达国家仍然处于全球研发网络的中心,中国在全球研发网络中的位置虽有改变,但仍处在相对外围。


a2000年全球中间品贸易情况 (b2014年全球中间品贸易情况

1 2000年和2014年全球生产网络状况

注:资料来源为WIOD。网状图的节点代表国家,链接代表中间品贸易额。每个节点的大小与各国的中间品贸易总额成正比,每条链接的粗细与各国间的中间品贸易额成正比。网状图基于Harel-Koren多尺度算法使用NodeXL绘制。


 

a2000年全球研发要素跨境流动情况 (b2014年全球研发要素跨境流动情况

2 2000年和2014年全球研发网络状况

注:资料来源为WIOD。网状图的节点代表国家,链接代表研发要素跨境流动额。每个节点的大小与各国的研发要素跨境流动总额成正比,每条链接的粗细与各国间的研发要素跨境流动额成正比。网状图基于Harel-Koren多尺度算法使用NodeXL绘制。


2)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动向。当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呈现“碎片化”特征,多边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将要取得突破。首先,数字贸易规则被广泛纳入到区域贸易协定安排。美洲、欧洲和亚太地区是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重点区域,逐渐形成“美式模板”“欧式模板”“新式模板”三大模板,其中,“美式模板”主要力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其诉求主要体现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加墨协定》(USMCA)等巨型RTA。其中,CPTPP数字贸易章节涉及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源代码保护以及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等内容,不仅反映了主要发达经济体的利益诉求,也在引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2020年生效的USMCACPTPP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规则进行了深化,如剔除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条款需要“考虑各方监管需求”等例外条款,但整体而言,与CPTPP并没有明显差异。在欧洲,欧盟和脱欧后的英国在推进数字贸易规则签订方面一直较为积极,加强监管和隐私保护下的跨境数字流动是其核心诉求。在亚洲,新加坡是签订数字贸易规则最多的国家,以DEPA生效为标志,逐步形成了数字贸易规则的“新式模板”,其主要诉求与CPTPP相近,但条款具有优先达成、优先生效的“模块化”特征。其次,多边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有望取得重大突破。包括中国在内的76WTO成员在20191月正式启动电子商务谈判,经过三年谈判,202112月宣布在电子签名和验证、在线消费者保护、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开放政府数据、电子合同、透明度、无纸化交易以及互联网访问八项条款中取得实质性进展,将力争在2022年底前就大多数议题达成协议。当然,成员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等部分议题仍然存在分歧。图3展示了世界主要经济体数字贸易规则的达成情况。


3 RTA框架下各经济体数字贸易规则达成情况


注:资料来源为WTO官网,截止时间为20221月。本文数据统计了签订含有数字贸易规则的RTA数量超过5个的经济体。其中,中国的数据统计仅包括内陆,未涵盖港澳台地区。

3)数字贸易壁垒的国际比较。从双边层面看,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数据显示(图4),中国、印度、印尼、俄罗斯以及沙特等国与其他经济体之间的数字贸易壁垒维持在较高水平。欧洲国家内部的数字贸易壁垒程度较低,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欧洲国家内部实行“欧式模板”,区域规制融合大幅降低了国家间的壁垒水平。在未来,伴随FTA的“协定升级”和专业化数字贸易协定的诞生,国家间的数字贸易壁垒将得到进一步削减。


4 2019年世界主要经济体间的数字贸易壁垒情况

注:数据来自OECD的“数字贸易限制指数”,该指数得分越高说明两国间的数字贸易壁垒越高,经Python处理。


核心指标量化

数字贸易规则为本文核心解释变量,数据来自WTO官网RTA数据库,该数据库报告了RTA的具体条款内容。在构建指标之前,需要仔细分析样本特征。2000年美国和约旦签署的RTA首次包含电子商务条款,2003年新加坡(非WIOD样本)和澳大利亚签署的RTA首次出现了电子商务章节,在2000年之前,签订的RTA中既没有涉及电子商务或数字贸易的条款,也没有达成诸如DEPA的专门数字贸易协定。但存在欧盟例外,欧洲议会先后于1999年和2000年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等区域内法律,可以认为欧盟国家在2000年达成了数字贸易规则。欧盟国家在数据流动方面遵循《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欧洲经济区协定》(EEA),因此可以认为其数字贸易规则诉求反映在EEA。在20002014年间,有5个达成的RTA含有电子商务或数字贸易条款,分别是瑞士和日本、澳大利亚和美国、欧盟和韩国、美国和韩国、澳大利亚和印尼。需要说明的是,不同RTA中的数字贸易章节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如日本—瑞士RTA涉及更加详尽的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合作等规制,标准明显高于欧盟—韩国RTA

本文通过余弦相似度自然语言文本处理方法,对数字贸易条款的异质性进行了测算。CPTPP数字贸易条款代表了当前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方向,主张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反对数据存储本地化措施,倡导数字贸易产品永久免关税。因此,本文将CPTPP作为基准,将样本中所有生效RTA中涉及电子商务或数字贸易章节的条款与CPTPP文本进行了对照。需要说明的是,本文通过分析电子商务条款或数字贸易条款的文本内容构建数字贸易规则指标,通过文本分析方法观测不同协定文本与CPTPP文本的相似度来构建起双边层面具有异质性特征的数字贸易规则指标。数字贸易规则指标数值越大,表示与CPTPP电子商务章节越接近,双边数字贸易规则的标准越高。当然,为了估计结果稳健,本文同时将RTA是否含有电子商务或数字贸易章节作为稳健性检验,如果含有取值为1,否则为0。考虑到版本间诉求变化较小和数据可获性,本文使用最新版文本进行指标测度。

此外,本文运用文本分析法对数字贸易规则的七项关键条款(电子传输免关税、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源代码保护、网络中介责任豁免、技术非强制本地化以及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进行了量化打分。基于此,进行了数字贸易规则细分条款的异质性分析。


规则解读

当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呈现出大国主导、区域分割等特征,主要经济体在数据贸易规则的“竞合”博弈日益加剧,中国如何有效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已成为重要命题。美国通过和盟国签署一系列FTA,逐渐形成以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为核心表征的“美式模板”,欧盟逐渐形成以倡导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为核心特征的“欧式模板”,进一步印证了韩剑等(2019)的结论,区域主义下数字贸易条款碎片化问题严重,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往往谈判能力较强,扮演着规则制定者的角色。

当前,申请加入CPTPPDEPA成为中国参与全球和区域数字贸易治理的重要途径。首先,CPTPP具有较为明显“美式模板”特征。尽管美国退出了TPP,但TPP包括数字贸易章节核心内容的主要章节仍然在CPTPP得到“继承”,数字贸易规则内容体现在协定第十四章的规定,要求施行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电子传输免关税以及源代码保护等高标准规则。这些规制的诉求体现正是美国的遗留影响,即保护跨国公司利益和通过数据跨境自由流动进一步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相较于早期的数字贸易规则,CPTPP代表的“美式模板”具有高标准特征,如出现了源代码保护条款,并强化了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字内容非歧视、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等条款内容,这有效降低了贸易歧视和数据跨境流动壁垒。结合本文发现,CPTPP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有助于缔约方之间的研发要素跨境流动。相较于网络中介责任豁免、技术非强制本地化、源代码保护与电子传输免关税四项,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这三项规则对研发要素跨境流动产生更强的促进作用。上述结论具有重要政策含义,在推进数字贸易协定谈判的进程中,要先行推进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三项条款的开放。

其次,DEPA具有“专业性”和“模块化”特征。DEPA协定具有两个典型特征,一是专业性,与一般性区域贸易协定不同,DEPA是专门针对数字贸易的协定,属于特定领域的自由贸易协定。二是模块化,DEPA涵盖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字身份、创新与数字经济等16个主题模块,具有条款优先达成、优先生效的“模块化”特征,这是在贸易谈判中的“重大突破”。另外,DEPA协定允许通过“监管沙盒”的方式,加快跨境数据流动以促进新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加入DEPA是中国参与全球数字治理的优先选项,相较于CPTPPDEPA排除了源代码保护的条款,并对当地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给予关切。鉴于该特点,依据本文研究结论,本文建议可以对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以及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三项条款中与DEPA成员国先行谈判。


政策意涵

当前,“数字”和“技术”是世界经济两个最重要的关键词,数字贸易规则正在引领新一代全球经贸规则的制定,各国技术竞争呈现出日益白热化态势。基于上述研究背景、规则解读和研究发现,得到如下的政策启示:

首先,探索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式模板”,提高规则制定的国际话语权。目前,美欧等国已经将数字贸易条款纳入区域贸易协定中,内容涉及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源代码保护等众多议题。中国应积极参与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寻求贸易伙伴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的最大公约数,提出符合自身利益诉求的“中国方案”。在多边和诸边层面,借鉴2021年底已达成的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协定,积极推动WTO电子商务诸边谈判;在区域和双边层面,以申请加入DEPA为契机,积极对接和融入高水平的数字贸易规则。以正在谈判的和将要升级的RTA为重点,积累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经验。鉴于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以及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这三项条款对研发要素流动具有更强的促进作用,要更加重视数字贸易规则在这三个方面条款的规则制定。

其次,完善国内数字贸易法律法规,促进数字产业开放。完善在数据跨境流动、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以及网络安全等领域的相关国内立法,制定适应数字贸易时代的法律法规,构建数字产业开放的制度保障。要平衡好隐私保护与数字自由流动之间的关系,借鉴美欧等国对数据流动的管理经验,建立区分个人和非个人信息的数据流动规则,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促进数字产业有序开放,加快知识技术溢出,促进研发要素跨境流动。构建适应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尝试出台源代码保护等法规,降低商业心理防备,减少由于不确定性导致的研发要素流动障碍。

再次,削减跨境数据流动壁垒,主动嵌入全球研发网络体系。一方面,发展大数据、云计算、元宇宙、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核心技术,加强数字平台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数字签名和电子认证互认,循序渐进地削减数据数字贸易壁垒,加快研发要素流动速度,降低研发要素流动成本。另一方面,以“平衡”为导向,寻求构建既有利创新也可以实现高效监管的数据跨境流动治理框架。以“试点”为突破口,对高度依赖数据载体的研发领域,在自贸区和自贸港先行先试,通过制度开放促进创新要素交换,打造国际高端研发要素集聚高地。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倡导的数字贸易开放并不是完全不受监管的自由开放,在降低数字贸易壁垒的同时,也需注意数据安全问题。依据数据的市场特征、产权特征、技术特征和安全特征,对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平衡好数据开发利用、产业发展以及数据安全之间的关系。同时,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过程中,中国应主动提出和尽快形成符合自身利益诉求和发展中国家利益诉求的“中式模板”。


国际经贸规则量化分析报告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刘斌研究员团队研制,运用机器学习、可视化大数据等量化方法每月定期解读最新国际经贸规则,预测未来国际经贸规则签订概率,回顾历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国际经贸规则,发布国际经贸规则相关指数(WTO和FTA活跃度指数等),建立公益性国际经贸规则量化分析数据库,并适时发布国际经贸规则量化分析年度报告,推送相关研究成果,以满足国际经贸规则领域学术研究和政策研究等现实需求。

团队负责人:刘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团队核心成员:李川川、李建桐、秦若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团队成员:崔楠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吕斌(上海财经大学)、甄洋(复旦大学)、周睿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邹恬华(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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